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近期媒体关注问题答记者问,对不少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发声,其中透露出许多重磅信号。
对于金融领域数字化发展较快,许多互联网平台企业都开展了类似的小贷、保险、理财等业务,银保监会表示,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扩大了金融服务覆盖面,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同时,金融数字化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网络安全、市场垄断、数据权属不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金融科技应用总体走在世界前列,法律法规和风险监管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
“最近中央金融管理四部委再次约谈蚂蚁集团并公布了重点内容,强调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要求,不仅是个性的,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建议所有互联网平台都要对照自查,及早整改。特别是涉及网络小贷、保险、理财、信托等业务的机构,更要抓紧,监管部门随后会安排检查。”银保监会指出。
此前,金融管理部门在约谈中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而今,银保监会的表态也透露出下一步工作的重要信息:所有互联网平台都要对照自查,特别是涉及网络小贷、保险、理财、信托等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将会安排检查!
从蚂蚁的暂缓上市到被立案调查,监管层的种种信号,值得市场深思。
有业内人士判断,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政策将尽快出台,最近事件充分表明这是一个监管和市场的博弈现象。
“现实意义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竞争格局短期内固化。后入者很难冲击或改变格局,资本金是一个大问题,无法像过去一样,以滚动资本金再拿贷款及通过发abs资产证券化加杠杆来放大规模获取高利润,另外,还受小贷或支付牌照区域内开展业务的限制。字节跳动、拼多多等金融市场的后来者要有心理准备了,没有下一个蚂蚁。”
近期,银保监会多箭齐发,先后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多项政策,防范业务风险与行业创新兼顾,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在此次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强调,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持牌经营,坚决制止违规监管套利;可以有一定的过渡期,但总的方向不会改变;必须坚决鼓励公平竞争,强力破除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及时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伪创新”、“乱创新”严厉打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个提法是首次出现。
有专家认为,这一要求说明下一阶段将强化反垄断工作其中尤其是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政治局会议的此番要求应当是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垄断案例和资本野蛮扩张给社会造成的不稳定情况而言的。
“资本的特点决定了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在逐利性和社会效益相冲突的时候,资本一定是把逐利性放在第一位的,其结果将是资本的无序扩张。”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曾提到过反垄断——“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形成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
“企业成为巨头后本应担负起追求科技创新和改变人类命运的责任,但少数巨头不断利用资本技术优势加强垄断地位加以扩张,抢夺衣食住行等民生领域,攫取利润,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强大扩张力,一般企业和创新企业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是时候开始反思这种模式是否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了。”有业内人士表示。
《人民日报》表示,线上经济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也呈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金融活动持牌经营的要求之下,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再次成为焦点。
此次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的整改要求中,也包括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9月,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准入标准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类典型代表。不同于全能型银行模式,其通过各业务子公司协同提供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具有利润来源多样化、业务成本低等优势。
今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的定调与明确,监管正式落地。
自此,金控公司发展将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规范协同监管时代即将到来。
随着金融市场和金控行业的逐步完善,金控公司竞争也将更加激烈,盲目追求“大而全”并不能提升竞争优势,金控需要围绕自身优势基因,聚焦主业,有选择的扩张金融版图,这样才能发挥金融业务间的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
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近年来呼声持续高涨。
金融机构控股的金控公司母子公司都是金融机构,因此整体上处于金融监管范畴之内。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金控公司,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复杂且往往出现产业资本与金融机构的交叉融合,存在监管的真空。
这也是本次准入监管落地的重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控的,也需要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获得“准入许可”。蚂蚁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而在银保监会要求所有互联网平台对照整改的背景之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涉足多项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也必须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获得“准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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